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构建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广大业主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公布,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档案,是指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反映和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业绩信息和处罚信息的档案资料。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合法企业。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标准、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的运作模式。
第五条 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及信用信息档案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上报工作。
遵义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物业协会)负责建立新闻媒体联络互动机制,采集、确认媒体报道的相关信用信息;负责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平台的日常管理、发布及维护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档案内容及信用等级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专业人员情况、技术人员情况等情况。
(二)业绩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区、县级以上政府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全国、省、市物业协会的奖励、表彰等情况。
(三)处罚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行政处罚、行业通报、媒体曝光或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应该记录的不良行为等情况。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第八条 信用等级评定基本分为80分,实行加减分制。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信用得分在80-90分为良好;信用得分70-79为合格;信用得分在60-69为基本合格,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具体评分办法详见附件《遵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细则》。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信用得分为0分:
(一) 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
(二)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擅自退出管理项目;
(四)在本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五)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六)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一年内被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3次以上;
(七)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及等级评定
第十条 市住建局负责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日常采集、及时发布、年终评定的综合评价体系。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分类和储存,形成反映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的活动。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新闻媒体报道等。
(一)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市住建局完成数据记载;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住建局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二)业绩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业绩信息生成3个月内向企业注册地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办理信息申报手续。
(三)处罚信息:由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其中物业服务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警示信息由企业注册地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项目或项目负责人的警示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联合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警示信息采集机制,结合投诉纠纷处理、日常检查等工作方式,及时采集、汇总物业服务企业警示信息。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月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业绩信息、警示信息确认后,于次月5日前汇总上报市住建局。
第十二条 市物业协会应建立与新闻媒体的联络机制,设立媒体曝光平台,采集、确认各新闻媒体报道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并于次月5日前及时汇总上报市住建局。
第十三条 市住建局对每季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汇总、认定后,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市住建局网站和市物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遵义市住建局于每年年初依据《遵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细则》对上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情况进行考评打分,评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并在市住建局和遵义市物业管理协会微信公众号(网站)公示企业信用等级暂定结果,公示十五日后,在公示期间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市住建局提出异议申请。市住建局在接到申请15日内核实并作出答复,最终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将在媒体上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和变更,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第四章 信用档案的使用和监管
第十六条 市住建局负责建设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平台,记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情况,并通过市住建局网站和市物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提供社会查询和网上投诉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项目备案、创先评优、招标投标、日常监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优秀企业:创先评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日常监督检查时不作重点监管。
(二)良好企业:可正常开展经营服务活动,不作重点监管。
(三)合格企业:可正常开展经营服务活动,但一年内不得参与各类创先评优活动。
(四)基本合格企业:对其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重点监管;一年内不得参与各类创先评优活动;整改合格的,晋升信用等级;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降为不合格企业。
(五)不合格企业:记入全市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并通过市住建局网站、市物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及所管理项目内进行公示;不得参与各类创先评优活动;下一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不予评为优秀、良好;不得进入我市招投标管理系统参与竞标活动,停止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投标企业应提供企业上年的业绩情况及上年度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查询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情况。
单位或个人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建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材料。
市住建局在接到异议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核查和反馈。经核查,异议信息属信用信息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应当立即更正;属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引起的,应当立即通知相关提供单位核查并做出解答,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市住建局根据答复情况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基本信息,记录期限至该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我市物业服务市场结束。
(二)业绩信息,记录期限为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个人受到的奖励、表彰的有效期结束;没有明确期限的,记录期限为三年。
(三)处罚信息,具有法定有效期的,记录期限至有效期结束;没有明确期限的,记录期限为三年。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后,本年度内未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的,按合格等级对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